
索 引 號 | 01425814-1/2025-00003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高公島街道 | 發文日期 | 2024-01-06 |
標 題 | 關于印發《漁港安全生產“五必須、五嚴禁”》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漁港安全生產“五必須、五嚴禁”》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漁港安全生產“五必須、五嚴禁”》的通知
各村(社)、漁港作業人員:
一、漁港必須督促船長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嚴禁漁船未經報告擅自進出港口。
二、漁港必須核驗出海漁船和船員證件、數量,漁船消防、救生、通信導航等相關設施設備配備、性能;嚴禁無證船員上船、船員配備不足或其他情況“帶病”出海。
三、漁港必須按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施,劃定明火作業區,嚴格管控動火作業、燃放煙花爆竹、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加油區、油罐區燃放煙花爆竹,擅自電氣焊等動火作業。
四、漁港必須加強漁船物資補給、漁獲物裝卸過程中各項安全管理;嚴禁向涉漁“三無”船舶等違規船舶提供??垦a給卸載漁獲物等服務。
五、漁港必須加強港區人員和漁船進出、錨泊管理,及時檢修港內纜樁、航標等安全設施;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擅自離港出海,船舶隨意亂停、堵塞航道碼頭。
高公島街道辦事處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