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6-4/2012-00008 | 分 類 | 勞動、人事、監察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 | 發文日期 | 2012-05-28 |
標 題 | 關于開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務派遣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開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務派遣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加強對全區用人單位,特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省人社廳《關于開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務派遣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83號)、市人社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關于開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務派遣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連人社發〔2012〕201號)文件精神,決定自2012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規范勞動用工和勞務派遣行為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項行動任務和目標
(一)專項行動的任務
以勞動合同保權益、工資支付惠民生、規章制度促和諧、誠信守法謀發展為主題,以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和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最迫切需要維護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為宗旨,以勞務派遣單位和部分行業、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專項指導服務與執法檢查活動,全面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和勞務派遣行為,促進我區勞務派遣健康有序發展。
(二)專項行動的目標
創新指導服務舉措,提升執法檢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拖欠和克扣勞動報酬、超時加班加點、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特別是勞務派遣領域存在的侵害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妥善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著力提升用人單位,特別是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用工意識和勞動用工管理水平,促進我區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顯好轉,促進誠實守信、勞資和諧的良好氛圍形成。
二、專項行動對象和內容
(一)專項行動的對象
本次專項行動的對象是全區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勞務派遣單位和各類工業企業、加工制造、建筑、餐飲、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用工單位。對跨地區派遣和派遣勞動者30人以上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60人以上或占用工總數比例達30%以上的用工單位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全面開展執法檢查。
(二)專項行動的內容
本次專項行動的內容是: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2、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3、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對勞務派遣單位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包括:1、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按國家規定設立;2、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及是否將協議有關內容告知勞動者;3、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期限情況;4、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的執行情況;5、是否存在利用異地參保、將直接用工轉為勞務派遣用工、自設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大量實習學生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規避法律義務的情況以及有關單位遵守其他勞務派遣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專項行動方法和步驟
(一)指導服務階段(5月25日至6月3日)
指導服務階段主要是通過舉辦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培訓班、約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負責人、審查勞動規章制度和用工管理資料、召開勞資人員和職工座談會、下發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等方式開展。
(二)用人單位自查階段(6月4日至6月9日)
各相關單位要對照專項行動的內容要求,結合市、區人社部門在指導服務階段中提出的意見積極開展自查工作,對所發現的問題,應自行予以糾正。
(三)執法檢查階段(6月10日至6月25日)
執法檢查階段依據此次專項行動的單位范圍,確定100個單位作為被檢查對象,由區勞動監察大隊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內容依據專項行動的內容確定;檢查方式為逐戶查閱用工資料、填寫專項行動表格、詢問勞動者或者單位負責人、制作調查筆錄、下達調查詢問書等。
四、 相關要求
(一)積極配合。各相關單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安排專人負責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務派遣行為的自查工作,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逐項排查,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及時改正,并積極配合相關業務指導和檢查部門開展好專項行動。
(二)全面服務。要通過各種方式為用人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指導服務,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勞務派遣法規政策,要仔細查找勞務派遣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引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主動糾正不規范用工行為。
(三)嚴格執法。執法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拖欠和克扣工資、嚴重超時加班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依法向社會公布,同時明確專人跟蹤負責,落實整改措施,實施長效監管。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