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6-4/2020-00002 | 分 類 |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人社局 | 發文日期 | 2020-02-19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與勞動關系調整政策指引》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與勞動關系調整政策指引》的通知
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現將《連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與勞動關系調整政策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對轄區用人單位的宣傳和指導工作。
連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連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與勞動關系調整政策指引
一、工資待遇支付有關情形
(一)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工資待遇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二)春節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
按照市政府關于市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要求,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業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要求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四)2月9日后,職工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返崗的工資待遇
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崗的,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崗的,如職工不能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或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
(五)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人單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對用人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在征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七)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加班時間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但企業應提供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二、企業勞動關系調整有關情形
(八)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關系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企業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九)職工經治療后或隔離以后經確診無風險的,企業應安排職工返回原工作崗位參加工作;職工返崗后不能勝任原工作的,企業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職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十)職工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三、其他
(十二)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十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暫時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