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3-X/2018-00033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民政局 | 發文日期 | 2018-09-17 |
標 題 | 關于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的批復 | ||
文 號 | 連區民〔2018〕80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的批復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籌備組:你們提交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該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為:連云港市連云區文體旅游局。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的批復
關于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的批復
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籌備組:
你們提交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同意成立連云港市連云區山海放歌藝術團。該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為:連云港市連云區文體旅游局。
你單位應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已經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依法接受年度檢查。
特此批復。
連云港市連云區民政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