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3-X/2018-00049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民政局 | 發文日期 | 2018-11-26 |
標 題 | 關于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管理 在全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綜合清理整治活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民〔2018〕101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管理在全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綜合清理整治活動的通知區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區屬各社會組織: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社會組織的日常監管,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規范運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省紀委監督意見進一步強化社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管理 在全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綜合清理整治活動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管理 在全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綜合清理整治活動的通知
區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區屬各社會組織:
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社會組織的日常監管,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規范運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省紀委監督意見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管理的通知》(蘇社管〔2018〕2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民政局決定在全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綜合清理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對象
在區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二、清理整治主要內容和任務
(一)開展社會組織日常活動清理整治。按照社會組織非營利性(一是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標;二是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三是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非政府性、獨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重點監督檢查社會組織章程履行、內部治理、業務活動、財務狀況、信息公開等情況,對超范圍開展活動、未按規定召開會議、未按期組織換屆、以及亂評比、亂表彰、亂攤派、亂收費等活動加大檢查整改力度,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長期不換屆、不活動、不參檢的“僵尸”型社會組織,依法辦理撤銷登記,凈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
(二)開展社會組織負責人資格審查清理整治。嚴格執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等管理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對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現職干部及退(離)休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任職的,一律要求干部管理部門在出具的審查意見中明確其兼職的必要性、所在兼職與其工作特長相關,杜絕“安置性、照顧性”兼職現象。如存在問題的嚴格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通報兼職人員同級干部管理部門或紀檢部門處理。
(三)開展社會組織財務收支規范清理整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按照社會組織章程規定在相應范圍內做到財務信息公開。重點監管社會組織銀行賬戶設立情況,社會組織未單獨設立銀行賬戶的,應督促及時開設銀行賬戶;督促社會組織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制定或修改標準,主動向會員公開會費收支和財務狀況,對巧立名目亂收費等責令整改,對屬于違紀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查處。明確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任職的,除工作經費外,一律不得領取薪酬和各種名目的津補貼,在協會擔任會員或從事一般工作,參照執行。黨政干部(包括在職、退休人員)在社會組織兼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要求其做出兼職不取酬的承諾。發現違規取酬的,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退回。對拒不整改的,將有關社會組織列入異常名錄,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情況抄報干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
三、清理整治主要形式
(一)自查整改報告(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各社會組織需對照檢查內容提交自查整改報告,內容包括:1、按照章程開展日?;顒忧闆r(章程完備、年檢、評估情況、日常開展活動等);2、社會組織負責人法人情況(身份、工作、是否有犯罪記錄、失信記錄、兼職是否備案等);3、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賬戶獨立、會計與法人獨立、收費情況、黨政機關干部兼職取酬等)。請把自查整改報告電子檔發送至990341039@qq.com及紙質檔蓋章于11月30日前送至區政府(西墅路1號)A115室。
(二)專項檢查(2018年12月1日-12月15日)。根據上級指示要求結合形勢任務,適時安排專項檢查。檢查內容:1、社會組織日?;顒娱_展;2、社會組織負責人資格審查;3、社會組織財務收支規范。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堅決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三)執法檢查。(隨機不定期)隨機抽查。會同相關主管單位,按比例對各級各類社會組織依法按章程開展活動檢查進行抽查。重點對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和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和出租、出借社會組織印章;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和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的社會組織依法穩妥處置。
聯系人:伏開勇
聯系電話:82309472
連云區民政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