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8-7/2015-00024 | 分 類 | 其他 /決議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海洋與漁業局 | 發文日期 | 2015-08-31 |
標 題 | 關于區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第92號建議的答復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區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第92號建議的答復
陳寶芹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適當延長連島漁船報廢期限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2012年6月6日發布)第二十條規定,對達到使用年限的漁業船舶不得從事漁業生產;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各類漁業船舶使用年限的規定。省政府令屬地方行政規章,具有明確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對使用年限的規定,是經過深入調查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慎重作出的決定,不能因為考慮到漁民的年齡和購置新船的能力等情況就進行調整。您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建議,我局在近幾年來也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場合向省局進行了匯報。也很理解,省局答復的意見是:從漁業安全生產角度出發,要慎重地、全面的考慮,目前仍按省政府令第84號問執行。
連云區海洋與漁業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