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8-7/2023-00005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
發布機構 | 林業和海洋局 | 發文日期 | 2023-01-01 |
標 題 | 漁業安全生產自由裁量(2023版)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漁業安全生產自由裁量(2023版)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分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 |
漁業船舶船長未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配備漁業船員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6000元至16000元罰款。 | ||||||||
嚴重 (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7000元至12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8000元至18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6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10000元至15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1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當事人類型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配備漁業船員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或招用未取得本辦法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 |
自然人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0000元至33000元罰款。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0000元至36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0000元至40000元罰款。 | ||||||||
嚴重 (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3000元至36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6000元至43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4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36000元至40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43000元至5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50000元至60000元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當事人類型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配備漁業船員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或招用未取得本辦法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 |
法人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60000元至70000元罰款。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70000元至8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80000元至90000元罰款。 | ||||||||
嚴重 (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9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100000元至11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110000元至120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120000元至130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130000元至14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整改,處140000元至150000元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
4 | 《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設置和存放安全生產設備”。 | 船舶所有人未按規定為漁業船舶配備使用符合漁業安全生產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的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設備案 | 依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船舶所有人未為漁業船舶配備使用符合漁業安全生產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至6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6000元至7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7000元至8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6000元至7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7000元至8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8000元至9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7000元至8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8000元至9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責令改正,并處9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
備注:1、本條款所稱安全生產設備,包括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號型、聲號、旗號等設備。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標準 | ||
5 | 《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刷寫和固定船名、船號、船籍港等漁船標識。” | 未按規定刷寫和固定船名、船號、船籍港等漁船標識(法律未明確規定,船長或船主應均可)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標寫船名標識案 | 依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四)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刷寫和固定船名、船號、船籍港等漁船標識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 ||
嚴重 (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 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未申報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申報營運檢驗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不申報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4000元至7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未按規定申報臨時檢驗案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4000元至6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6000元至9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7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7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
備注:均需責令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處以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標準 | ||
7 | 《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信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第十四條第第二款“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按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配備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 | 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的行為(北斗終端、AIS終端)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案 | 依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二)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案 | |||||||||
特別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標準 | ||
8 | 《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漁業船舶應當安裝、開啟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禁止自行變更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內置身份標識,禁止虛假報警等違法使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的行為”。 | 漁業船舶自行變更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內置身份標識(北斗識別碼、ais識別碼)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擅自變更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終端設備身份標識案 | 《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三)漁業船舶自行變更生產信息系終端設備內置身份標識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特別嚴重 | 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標準 |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八)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 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攜帶違禁物品的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攜帶違禁物品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 較輕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產事故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產事故 | 處5000元以上不超過10000元罰款。 | |||||||
嚴重 | 造成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產事故 | 處5000元以上不超過10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 (三)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規定; |
拒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規定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拒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警告、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6000元至16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7000元至12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8000元至18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6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10000元至15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1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序號 | 法律法規 | 違法行為 | 總案由 | 案由 | 法定罰則 | 違法情節 | 細化階次 | 處罰細化標準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 (六)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 | 未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 | 違反漁業安全生產規定案 | 未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案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警告、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 一般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2000元至4000元罰款。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6000元至16000元罰款。 | ||||||||
嚴重(較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7000元至12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8000元至18000元罰款;并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 | ||||||||
特別嚴重 | 12米以下或主機功率小于50千瓦海洋機動漁船(或內陸機動漁船) | 處5000元至6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12米以上24米以下海洋機動漁船 | 處10000元至15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
24米以上海洋機動漁船 | 處1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