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13-3/2019-00022 | 分 類 | 科技、教育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教育局 | 發文日期 | 2019-03-19 |
標 題 | 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委教〔2019〕1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干部教育培訓統籌和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化水平,根據《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連區委辦[2019])14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
大港中專黨委、海濱中學黨委,各總支(支部):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干部教育培訓統籌和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化水平,根據《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連區委辦[2019])14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嚴控制外出培訓
舉辦專題培訓班要堅持“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以“請進來”為主的原則,優先考慮依托市、區委黨校等市內培訓資源,充分發揮開山島、抗日山烈士陵園、市革命紀念館等市內黨性教育基地作用。各單位要本著注重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嚴把握赴市外舉辦培訓班的數量。基層支部開展黨員活動,加強對廣大黨員的宗旨教育、傳統教育和廉政教育,原則上不得赴市外舉辦。對于專業性、業務性較強的專題培訓,確屬工作需要赴市外舉辦培訓班的,可考慮在省內舉辦。各單位到省內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2天。
二、嚴格控制人員范圍
要從嚴控制人員范圍,專業性教育培訓的參訓人員,須是從事與培訓內容相關工作的人員,與培訓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參加。黨性教育培訓參訓人員,從嚴控制參訓人員范圍。帶隊跟班管理人員控制在2名以內。
三、嚴格審批備案程序
要圍繞“高質發展、后發先至”主題主線,結合單位職責和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培訓計劃于前一年度11月底前向區委教育工委申報,填寫《基層黨支部黨建活動申報表》(附件1)及《基層黨支部赴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審批表》(附件2),經區委教育工委匯總上報區委組織部審核通過后組織實施。未列入年度培訓計劃的,不得擅自組織實施。赴市外組織培訓的,在培訓活動組織前1周,將《基層黨支部赴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審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蓋章上報區委教育工委,經區委教育工委審批后報區委組織部備案。
四、科學合理安排培訓
要嚴格執行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時間,妥善處理好學習與工作之間的關系,做到兩不誤、兩促進。培訓班如有特殊情況需延期舉辦的,須向區委教育工委報告并報區委組織部備案,不得在年底突擊舉辦。
五、提高培訓工作質量
教育培訓要注重實效,要與實際工作需要和干部能力提升需要相結合。各單位要科學安排培訓內容,提高培訓質效。參加培訓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規定,集中精力參加學習,認真完成培訓任務。組織赴市外培訓的單位,要結合項目實施、培訓效果、特色做法、存在問題、原因分析、意見建議等情況,形成《干部教育培訓評估報告》,并在培訓活動結束后1周內書面報送教育工委匯總報區委組織部。區委組織部及教育工委將對各類培訓班次進行督查考核,并將其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對參訓學員在培訓期間的表現情況,記入干部個人檔案,作為干部考核內容。
六、規范使用培訓費用
要嚴格執行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使用制度,參照《連云區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3),不得超出培訓使用范圍、培訓費用標準。要堅持節儉節約,培訓期間住宿原則上全部安排在培訓地點,學員要安排標間,不得安排單獨住宿,就餐以學校食堂或集體餐廳為主。區財政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培訓費用預算,超出培訓范圍和標準的,將不予報銷費用。
七、從嚴抓好學風建設
要嚴格遵守中組部《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和省委組織部《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加強學風建設和學員管理的規定》,加強培訓管理,從嚴抓好學風建設,嚴禁借培訓名義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安排與學習無關的活動,嚴禁在培訓過程中隨意更改路線、時間等。
八、加大從嚴問責力度
培訓期間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二十條實施辦法、機關作風建設十條禁令等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要求,對違反相關紀律規定的單位,由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區委教育工委按相關規定從嚴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帶隊人員責任;對培訓效果不明顯,培訓質量評估不高的班次,培訓活動申報單位兩年內不得再舉辦培訓班次。對不遵守學風建設要求的參訓學員,由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區委教育工委按照規定采取提醒、誡勉等進行處理。
附件:
1.《基層黨支部黨建活動申報表》
2.《基層黨支部赴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審批表》
3.《連云區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中共連云區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基層黨支部黨建活動申報表
申報支部(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黨建活動名稱 |
活動時間 |
參加人員 |
參加人數 |
活動地點 |
備注 |
1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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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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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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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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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月, 天 |
附件2:
基層黨支部赴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審批表
申報支部(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活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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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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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
月,為期 天 |
活動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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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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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員 及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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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活動費 及經費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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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計劃 (活動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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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委 意 見 |
(蓋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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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門 審核意見 |
年 月 日 |
備注: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利用省內市內條件。各單位到省內市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2天。
本表一式三份。在“申報支部”欄蓋章。
附件3:
關于印發《連云區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委辦,區各辦局院社、區直各單位黨委(黨組)、總支(支部):
現將《連云區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進一步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
中共連云區委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連云區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領域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機關、鄉街道和村社區等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學習教育等活動。
第三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單位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并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 各黨(工)委匯總并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劃,于每年一季度報區委組織部批準。
各黨(工)委要嚴格控制到本市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工作需要,臨時增加赴市外開展黨建活動,應報區委組織部批準。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本市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九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連云區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伙食費,參照連云區差旅費有關規定,按照伙食補助費標準進行報銷和使用。
(三)講課費,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本市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一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各單位到本市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本市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區委加強作風建設要求,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 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經各黨(工)委審核后履行報銷程序。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以及各鄉街道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七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由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形式、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按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別報黨(工)委。
第二十一條 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批;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區委加強作風建設要求;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黨章黨規和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黨(工)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