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0-5/2016-00179 | 分 類 |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財政局 | 發文日期 | 2016-07-01 |
標 題 | 連云區財政局關于轉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財﹝2016﹞4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財政局關于轉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區各部、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鄉街: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機關差旅費管理工作,現將《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蘇財辦行[2015]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就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其他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結合我區車改方案,確定本級單位所在的常駐地范圍。根據市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復的我區公車改革方案,我區常駐地范圍為連云港市區(不含贛榆區全境、浦南鎮、板浦鎮、錦屏鎮、新壩鎮、云臺農場、崗埠農場、徐圩街道、前三島鄉、東辛農場、青口鹽場),工作人員在區級常駐地范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交通補貼保障,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二、區級單位工作人員到區級常駐地以外、區域范圍以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公務出行的,按照區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城區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區內交通費標準減半執行,即: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區內交通費每人每天40元。
三、鼓勵工作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務出行,確因工作需要,在區級常駐地以外、區域范圍以內自備車輛公務出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按第二條規定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區內交通費。使用公務用車出行的,不再報銷區內交通費。
四、各單位應加強公務出差的管理,從嚴掌握,不得對差旅費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的公務活動發放差旅費補助。
五、區財政部門將加強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中央、省如出臺新的差旅費報銷相關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財政局
2016年6月30日